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复婚前分割的财产属于个人
公正

  ■维权原因:再婚夫妇因婚内财产发生纠葛,妻子起诉丈夫要求拿回复婚前所分割的财产。
  ■维权结果:法院支持妻子,复婚前离婚所分割的财产应当归妻子所有。
  ■维权建议:独立女性可用《婚姻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9月18日,湖南省新晃县法院对姜菊诉丈夫张泉婚内财产纠葛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泉支付原告姜菊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接到判决书,姜菊激动得热泪盈眶。她说,即使这次诉讼导致婚姻再次破裂,她也无怨无悔,因为她捍卫了一个独立女性应有的尊严。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未兑现
  1996年3月,张泉夫妇带着2岁的儿子到湖南新晃县城租了门面做副食品批发生意,经过几年的打拼,生意日渐兴隆。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0年7月,妻子去贵阳进货返回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妻子的离去对张泉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于是,他想到了再婚。
  2001年10月,张泉与一个名叫姜菊的离婚少妇结婚,姜菊的女儿小云也跟随母亲生活。
  婚后,姜菊尽了一个家庭主妇应尽的责任,无微不至地照顾张泉父子的生活起居。不久,姜菊发现,尽管丈夫与自己情投意合,但是家庭的生意却从不让她插手。家里的家底及生意上的收入,她一无所知。这让姜菊心里很不舒坦。
  2003年3月,姜菊向张泉提出给她一万元作本钱做点小生意。谁知,张泉竟然不答应,夫妻俩大吵一场。从此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2003年6月,姜菊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姜菊提出,自己与张泉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生意经营,但是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理应对这段时间内创造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由于张泉采取不配合的态度,他的经营所得无法查清核实。为了保障姜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张泉提出同意补偿姜菊现金2万元,但必须明确的是,该款算作自己自愿补偿并非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分割,期限在法院调解之日起9个月内付清。无奈之下,姜菊答应了。    
     
  复婚后2万元被丈夫“充公”
  离婚后,姜菊到县城租了两间民房安了家。缺少了女人的支持与关爱,张泉的生意经营又开始乱套了,自己与孩子的生活又陷入了“饱暖不均”的境地。他颇为后悔,开始怀念起姜菊的种种好处。
  2004年春节前夕,为了准备春节期间的货物,张泉将所有的资金及存款全部投入购货,谁知后来大部分的货卖不动,资金大量积压下来。春节过后,“兑付”姜菊的2万元也要到期了。2004年1月3日,张泉到姜菊打工的地方,想求她暂时宽限一段时间,到了那儿,却得知姜菊的女儿得了重病,还没钱付住院费!张泉急忙赶到医院,把衣袋里的钱全部掏出来,给小云交了600元住院费,剩下的钱给小云买了一大堆营养品。
  姜菊看到了,没有吭声,也没提那笔钱的事。张泉试着提出那笔钱能否缓缓时,姜菊说:“莫担心,我给法院写的申请当天我就撤销了。”看到两人的关系有所缓和,好心的朋友与亲戚纷纷劝他们和好。2004年3月8日,两人复婚。
  复婚后,两人和好如初。由于张泉的生意资金吃紧,有天张泉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对姜菊说:“菊,原来的那笔钱你不会再要了吧,其实早给你准备好了,现在生意上需要钱,如果你还要,说声还来得及,如果不吭声,我就把钱‘充公’了,到时你可别后悔哟。”对此,姜菊只是一笑了之。于是,张泉将那2万元钱投入到生意当中。

  上法庭争回昔日合法财产
  姜菊又向张泉提出想做点小生意。一听说妻子又要折腾开店,张泉的脸色沉了下来。他说:“你要开店我不反对,但你别想从我这里拿钱。“姜菊说:“我不要你出一分本钱,这个办法我自己想。”
  2004年5月,姜菊回到娘家向父母借了2000元开了一家小饮食店,开张后,生意竟十分红火。见生意好,当年11月,姜菊决定扩大规模,租一家正欲转让的当街门面开一家餐馆。但是,门面租金与转让费用高达15000多元。娘家是没有钱了,门面老板电话一个接一个地催着她:“到底要不要,不要我转让给别人了。”姜菊不愿意失掉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
  万般无奈之中,姜菊向丈夫开了口,希望能帮助她。谁知张泉因担心妻子忙生意而不管家里,拒绝了妻子的请求。
  见丈夫不愿意拿钱给她,姜菊急了:“就算我打借条给你借,只要一赚钱,我马上还你还不行吗?”张泉还是一脸冷漠。看到丈夫竟然这样,姜菊气得浑身哆嗦。她指着张泉说:“你别忘了,原来我们离婚时分给我的2万元我还没问你要呢!别说是借,就是我现在要,你就得马上付给我。”一听妻子旧事重提,张泉马上进行搪塞:“我们都复婚了,你还提那笔钱,你不妨去问问,你还有再要那笔钱的权利吗?你不要以这个理由来达到重新要求离婚的目的!”
  姜菊说:“我们已经复了婚了,这辈子我不再离婚,但这笔钱是经过法院调解书明确给我的,你不给我,我绝不罢休!”2005年3月18日,姜菊一纸诉状将丈夫张泉告上法庭,要求张泉向其支付2万元。
  为了阻止妻子,张泉请了律师应诉。庭审中,张泉及他的律师认为,姜菊这次起诉纯属无理取闹,她没有取得这笔钱的权利。理由是,当初两人离婚时,由于法院没能查清张泉与姜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数额,因此,张泉明确给付姜菊的2万元钱属于张泉的自愿补偿款而不能认定为共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此款属于张泉的个人财产。复婚时,这笔钱理应属于张泉所有。其次,由于张泉与姜菊复婚,导致夫妻财产的格局发生了变化,即婚姻的延续使得原来的离婚调解协议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在复婚时当张泉明确将此钱用于生意经营时,姜菊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如果要认定此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姜菊所有,那么此次诉讼必须是离婚诉讼而非确认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泉在与姜菊离婚时,由于张泉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法院未能查清具体数额,但当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张泉名义上是对姜菊进行补偿,但作为当时女方并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受到经济帮助的情形,因而此种补偿行为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另一种形式。因此,张泉称这笔钱是其个人财产是不恰当的。两人在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其中2万元归姜菊所有,在未复婚前,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与债务关系,张泉作为债务人理应具有支付债权人姜菊此笔款的义务。同时,我国《婚姻法》等法规并没有将复婚作为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方所称此次诉讼必须是确认诉讼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鉴于以上原因,尽管原被告双方已经复婚,但复婚前离婚所分割属于姜菊的财产应当仍然归姜菊所有。
  2005年9月1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泉支付原告姜菊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予以付清。
  (由于涉及家庭隐私,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名为化名)